独立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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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