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