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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