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