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 附件: 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 备案日期: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邮编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主管部门 实验室 安全等级 □三级 □四级 规划部门 审批文件编号 批准日期 主管部门 审批文件编号 批准日期 科技主管部门 审批文件编号 批准日期 环保主管部门 审批文件编号 批准日期 开展的实验 活动内容简述 应提交的 备案附件材料 □ 环境应急预案 □ 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方案 实验活动 变更情况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备案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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