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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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