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