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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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