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的情况。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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