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的情况。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