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