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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