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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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