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