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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