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危险货物装卸

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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