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