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危险货物承运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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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