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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