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危险货物托运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