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危险货物托运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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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