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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