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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