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