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船、港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客船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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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