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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