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