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五条

用于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