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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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