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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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