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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