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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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