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第十四条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制定机关体育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