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第十三条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制定机关体育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