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课程要求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