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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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