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以线路为单位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其所辖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根据运营单位工作表现情况加减分,再按所辖线路规模进行系数调整。对于发生严重延误、重大故障等事项的要予以减分,对于发生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线路直接记为零分。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城市线网所有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再按城市线网规模进行系数调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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