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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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