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书面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为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运营单位应当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和人员日常工作评价、考核体系。鼓励运营单位建立与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