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