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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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