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