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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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