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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