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