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