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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