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