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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