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