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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