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九条

进行双边会谈,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会谈内容、进程及相关成果。会议纪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协调代表团团长签署。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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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