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九条
进行双边会谈,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会谈内容、进程及相关成果。会议纪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协调代表团团长签署。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进行双边会谈,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会谈内容、进程及相关成果。会议纪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协调代表团团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