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八条
双边会谈需要进行技术准备的,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专家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技术会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双边会谈需要进行技术准备的,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专家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技术会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