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八条

双边会谈需要进行技术准备的,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专家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技术会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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