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双边会谈,应当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和会谈内容,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频率协调代表团,并按照批准的会谈预案进行会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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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