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双边会谈,应当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和会谈内容,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频率协调代表团,并按照批准的会谈预案进行会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双边会谈,应当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和会谈内容,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频率协调代表团,并按照批准的会谈预案进行会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