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就频率的划分、规划和分配做出特别安排的,应当依据《无线电规则》的规定进行双边会谈,协商一致。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