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就频率的划分、规划和分配做出特别安排的,应当依据《无线电规则》的规定进行双边会谈,协商一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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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