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与相邻国家完成频率协调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双方保护;列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国际保护。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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