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按照本规定与相邻国家完成频率协调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双方保护;列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国际保护。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