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频率协调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遵守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无线电规则》以及我国与相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会议纪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