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频率协调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遵守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无线电规则》以及我国与相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