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7年7月19日发布的《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国际频率协调暂行规定》(信部无〔2007〕336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