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境外空间无线电业务与我国地面无线电业务进行频率协调的,依据《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国际协调办法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