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空间无线电业务与我国地面无线电业务进行频率协调的,依据《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国际协调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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