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频率协调,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对境外合法无线电台(站)及其使用的相应频率造成有害干扰并受到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干扰申诉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消除干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未经频率协调,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对境外合法无线电台(站)及其使用的相应频率造成有害干扰并受到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干扰申诉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消除干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